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的校名为厦门理工学院(院校国标码:11062),英文译名: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院网址:http://www.xmut.edu.cn ,现有思明(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394号)和集美(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两校区。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现有机械工程系、建筑工程系、电子与电气工程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数理系、商学系、管理科学系、外语系、艺术设计系、文化传播系、人文科学部、公共体育部等12个系部以及成人教育学院。现开设19个本科专业,14个高职高专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
第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学院招生办公室将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2006年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总数为3855名,其中本科2205名,专科1650名。具体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的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八条 除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原则上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办组织的口试。
第九条 学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十三条 维护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利益。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生源仍不足,我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自治区)安排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值为5分,第二专业志愿以下不设级差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我院在各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上保留10分的自主权,根据考生的专长、特长,及专业特点和生源地等情况,我院有权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我院面向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5门考试科目的总成绩进行排序和专业投档,同时参考考生的选考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填报我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或厦门大学或所在省招办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文化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设计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原则上优先录取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的考生。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十八条 录取新生必须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做到“六公开”,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第二十条 招生期间,我院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出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和事。
第七章 收费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2006年各专业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中软件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2、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集中住宿。思明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学年500元,集美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50元。
3、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1、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院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文或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者,免交当年学费,并给予5000元的奖励;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30分及以上者,免交当年学费,并给予2万元的奖励。如果同时符合所列条件者,只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2、优秀奖学金:受奖面35%,每学年评一次,分为一、二、三等。
3、单项奖及社会、企业、个人捐赠的各类奖学金。
(二)贷、助学金
1、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由市财政贴息100%,毕业后则由学生个人承担100%的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只需按具体要求就可向我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每生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
2、设立学生助学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学生。
3、设立特困生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学杂费减、缓、免制度。我院根据学生的具体实际情况对特困生实行减、免、缓交学杂费的政策。
5、“绿色通道”制度。新生入校期间学校开通“绿色通道”,特困生持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可现场申请缓交学费、国家助学贷款。
6、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我院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予以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学生入学后,我院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经审核合格,由厦门理工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咨询、查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网址:http://xsc.xmut.edu.cn/zsb
招生办电话:0592-2189119
招生办传真:0592-2188457
招生办电子邮箱:zsb@xmu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厦门理工学院
二○○六年四月